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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劳动法规中没有男员工陪产假的规定,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均不受理。
2、陪产假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,由各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。
3、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。
4、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八条 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,按规定生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,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。
5、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,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
6、女职工经所在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,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。
7、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增加婚假七天。
8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,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。
9、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,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,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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